入股拟上市企业的「十年之限」
谁算「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」?4/5/10 年三档禁止期怎么分?为什么「禁止期过了」不等于「不用被核查」?连交易所离职的人是不是公务员,答案都可能出乎意料。
阅读第一篇选取实务中反复被问、又常被讲错的法律问题,先逐条检索现行有效的条文原文,再写成能让非专业读者看明白的文章。写作规矩只有三条:引用给出处、废止的标出来、检索不到的如实说。
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受到的限制,从来不是一条规则,而是好几套各管各的规则。本专题把它拆开:管入股的、管任职的、管独董的、和永远不会过期的,各是哪一套。
谁算「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」?4/5/10 年三档禁止期怎么分?为什么「禁止期过了」不等于「不用被核查」?连交易所离职的人是不是公务员,答案都可能出乎意料。
阅读第一篇「离职到券商有三年/两年冷冻期」的出处到底是哪?期限过了之后,还有什么永远跟着你?三个对不回条文的说法,逐一拆解。
阅读第二篇把独董当「清闲的兼职」是最需要纠正的认知:中管干部任独董有专门的纪委文件,独董门槛比高管高一大截,出了事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,连辞职都不是想走就能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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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上市公司要定增,报国资委批一下就行吗?没这么简单。本专题把它拆开:一笔定增在国资口径下其实分三套规则,批复卡在哪个时点,地方国资又凭什么不一样。顺带指出一组实际上已经废止的文件。
谁算「国有股东」?为什么合计持股过半也未必算?为什么不是所有定增都要报国资委?决定走哪条路的那个变量——「合理持股比例」——很多项目根本没提前确定。
阅读第一篇披露预案的董事会之前,国资要不要先批?发行证券和资产重组的答案完全不同,而且不交叉。另附:「20 个工作日/5 个工作日」这组数字,出自一份已经废止的文件。
阅读第二篇同一个动作,在不同省市可能是备案、是核准,也可能要上到省政府常务会议。地方还可能对发行本身加码。附一张地方项目自查清单,和一个如实标注的检索空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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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鼓励高校教师转化科技成果——法律甚至把奖励完成人的底线定在不低于50%;但鼓励不等于放开,身份、权属、程序都有明文要求。本专题把这套规则拆开:身份怎么定、哪几条线不能碰、三条合法通道是什么,以及从成果披露到公司设立要走哪几步。
管理岗还是专任教师,适用规则完全不同——监察法第 15 条那个「从事管理的人员」几乎没人讲对。三条红线:违规营利与兼职取酬、职务成果权属、和自己公司签竞业限制的反噬。
阅读第一篇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三年、在职兼职先过学校程序、成果转化依法取酬持股——「不低于50%」奖励的真实出处,以及定价为什么应当走公示、挂牌、拍卖等法定方式。
阅读第二篇从成果披露到国有股权登记的九个常见环节,每一步为什么存在;先干后批、找人代持、跳过评估公示等十个错误逐条对回依据;已经「先上车」了怎么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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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板资金周转找你借钱,又邀你「顺便入股」,最后签的却只有一份《借款协议》。本专题拆借贷与股权代持的混合纠纷:同一份合同里的钱怎么切分定性、替人代持公众公司股票为什么可能无效、微信群里谈成的会议纪要算不算数。
法院按「条款约定+实际履行」切开借款与入股款:还本付息的部分成立民间借贷,写明不再偿还、用于认购股份的部分属股权性投资款。另讲利率上限的锚点、逾期利率的三种情形与案外人代付的证明要点。
阅读第一篇股权代持效力三层拆解:有限责任公司代持原则上有效,上市公司代持已被明文禁止,挂牌公司裁判存在分歧;一旦无效,投资款按「返还财产/折价补偿」规则清算,分红与增值的期待可能整体落空。
阅读第二篇「全权代理」的两副面孔:民诉法解释第 89 条只管诉讼代理,诉讼外协商回到民法典的委托代理规则;结算协议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效力,以及对账与纪要如何让三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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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不参与经营,给股权定价靠总经理报上来的数字;数字被压低,股权就被低价让了出去。本专题拆这一类纠纷: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」怎样把投资者的责任分成三档,「串通」为什么多数时候是可撤销而不是无效、期限只有一年和五年,以及损失向总经理主张的几条路。
总经理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,他的隐瞒在法律上属于「第三人欺诈」。投资者不知情的,合同有效;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,可撤销;与总经理串通或本身是关联方的,有连带责任的风险。另讲重大误解、显失公平两条路为什么不宽。
阅读第一篇第一百五十四条管的是合同双方联手损害合同之外的人。一份高院再审审查裁定划出了分界线:第三人与受让人联手欺诈出让方,属于可撤销,要在一年内、且不超过五年行使。另讲「排除合理怀疑」的证明标准。
阅读第二篇对总经理的请求,不以投资者知情为前提。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怎么分、第五十七条查账权怎么用、原股东还能不能查账,出让股东的行动顺序,以及投资者的自保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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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造假被揭露以后,投资者向谁索赔、各方怎样抗辩?本专题以 2022 年施行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为主线,结合康美药业、中安科、五洋建设债券等案件,以及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的最新研究,拆成三个问题:会计数字什么时候构成虚假陈述,账记在谁的名下,保荐机构、会计师、律师这些「看门人」的责任边界在哪里。
六类常见形态之后,是四道认定关:算一个还是几个虚假陈述决定谁能索赔,重大性看量价也看盈亏,减值准备为什么一般进不了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,以及系统风险怎样扣除。另讲技术创新中的会计差错有无容错空间。
阅读第一篇发行人没有「不知情」的抗辩;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,可被直接起诉、被全额追偿;董监高按参与程度和签字范围分档;明知而配合的供应商、客户,已有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审判决。
阅读第二篇过错推定之下,中介机构的抗辩主要依赖工作底稿。三起案件看比例连带的形成,保荐机构、会计师、律师各自要证明什么,法官关注的审计问题,以及一份底稿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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