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让与代持 · 11 份示范文本可下载

股权转让、代持与回购协议包

覆盖有限责任公司老股转让、股权代持与附条件回购三类关联安排的成套文件:从转让缔约、价款凭证固定、代持期间管理,到显名登记、回购行权与通知送达的完整链条,以「每一步都留下可查证凭证」为设计主线。

版本 2026-0711 份 Word变量留空+拟稿注

适用场景

  • 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、一般公司转让老股,含分期付款与未实缴出资承接安排。
  • 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代持股权,需要从设立、期间管理到显名还原的全周期文件。
  • 转让完成后约定按条件回购或转回,需要触发情形、行权程序与价款公式可执行、可举证。

不适用场景

  • 股份有限公司、上市公司股份、金融机构股权、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及涉境外主体的安排。
  • 投资人以「增资+受让老股」组合进入公司并要求投资人权利保护——请走股权投融资协议包(仲裁轨,两轨不可混用)。
  • 合伙企业(含合伙型私募基金)财产份额的转让——请走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包
  • 代持涉及配偶共有财产重大分歧或继承纠纷已经发生、出资凭证已无法补全的存量争议。

三条贯穿全包的法律红线

  • 代持三层效力分层:代持合同有效 ≠ 实际出资人可显名(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)≠ 可对抗第三人——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,其自身债务、婚姻、继承变动均可能波及名下股权,文件链条只能降低风险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  • 未实缴股权转让责任分轨:2024 年 7 月 1 日后发生的转让,未届出资期限部分由受让人缴纳、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,该规则不溯及此前的转让;0 元转让不消灭出资义务,价格明显偏低另有被核定征税的风险。
  • 回购安排限于股东之间: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的须结合减资、利润分配等法定程序个案核验,不直接套用;回购触发情形一律用可查证的客观事实表述,行权期限明确、通知走可留痕方式。

包含文件(11 份 Word,可单独下载)

文本从哪来

以真实股权调整交易文件为底本,经严格脱密后重新拟制转让主协议,代持、显名与回购链条按现行法与裁判口径成套拟制;公司法(2023 修订)相关条款变化在重拟时已按现行文本落入,引用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。

重点风险提示

  • 代持是风险管理安排而非风险消除安排:出资凭证、转付记录、指示函件自第一笔款项起即按清单固定,切勿事后补救。
  • 未实缴股权 0 元转让不等于出资义务消灭;标的股权历史上多次转让的,须按每次转让发生的时点分轨判断各手责任。
  • 回购触发条件避免「经营不善」之类无法查证的表述;行权期限届满未发通知的,按文本约定视为放弃该次权利。
  • 代持还原(显名)环节的税务处理存在按股权转让征税的口径,办理变更登记前先完成税负测算。
  • 文中【●】为留空变量,灰色「拟稿注」为拟稿指引,定稿前须逐一处理、删除;二选一与勾选条款须选定并删去未选支,空置项在争议中可能被作不利解释。